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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门商标注册的七大优势

作者:天门利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:2021-05-17 08:49:49

别看企业规模挺大,但是很多企业管理层的人都对商标没有正面的认识,并不知道商标对企业意味着什么,更不知道产品的销售与商标的紧密联系,因此很多企业忽视了天门商标注册环节。简单来说,商标就是一个品牌,比如您到商场去购买护肤品,雅诗兰黛就是一个大品牌,结合了产品质量、服务、品牌价值,产品的价格才会较为昂贵。当然,如果是中低端护肤品,其市场价格就没有那么高。每件物品存在都是有他的价值,商标的问题或许某些企业的认识度并不是很高,怎么样才能体现商标的价值,注册一个商标有什么价值,小编通过讲解商标的七大好处解答为什么要注册商标。

商标注册的七大优势: 

(一)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。 

(二)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, 受法律保护。 

(三)通过商标注册,可以创立品牌,抢先占领市场。 

(四)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,可对其价值进行评估。 

(五)商标可以通过转让,许可给他人使用,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。 

(六)商标还是办理质检、卫检、条码等的必备条件。 

(七)地方各级工商局通过对商标的管理来监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。

注册商标主要是防止其他单位进行侵权活动,便于消费能够认购品牌,同时进行品牌宣传,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。从而获得利益最大化,大概这样说,您的公司产品是一张纸,然后过段时间这张纸大家都很喜欢也知道了,这样这个品牌效应就有作用了,在这个时候您的同行发现了您没有注册商标然后他抢注了,那么这个就是您同行的牌子了,您在使用就侵犯其他公司的利益了,所以这个就事注册商标的好处了!

对经营性企业而言,市场远远要比工厂、产品重要,而打造品牌的占据市场的唯一途径。想要打造品牌,首先要有注册商标,而商标注册申请是获得商标的唯一途径,代办商标注册多年,有丰富的商标注册代理经验,辰联站在专业的角度提醒您注重商标注册。首先,注册商标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,注册商标才能受到法律保护。 其次,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,也是消费者选择产品或者服务的依据。想要经营好企业, 不仅需要好的产品和服务,更需要好的商标。对企业而言,商标在使用经营的阶段能形成的巨大的无形资产, 商标的价值已远远超过其有形资产的价值。

颜色组合商标申请审查标准是什么样吗?什么样的商标更吸睛呢?当然是颜色商标啦!一些企业为了让自己的商标更具有显著性,申请了颜色组合商标。但是,对于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标准你真的了解吗?今天就为大家介绍颜色组合商标申请审查标准是什么样吗?

1、申请颜色组合商标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八条: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标志,包括文字、图形、字母、数字、三维标志、色彩组合、声音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,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。商标。

2、颜色组合商标审查的若干定义色彩组合商标,是指由两种以上颜色组成的商标。具体地说,色彩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按一定比例、一定顺序组成的商标。商标表的审查主要分为三部分:申请文件的审查(文件是否齐全,填写是否规范,是否缺少签章)、商标图样规格的审查、程序和必要的说明、分类。检查(填写的商品/服务项目的检查)。商标实质审查,是指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的审查、检索、分析、比较、调查研究以及初步审查或者驳回决定等一系列活动。包括禁止条款的审查,突出特征的审查等,近似的审查。关于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,除了要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审查外,还会对商标的颜色组合进行细致的审查。

3、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:

(1)申请彩色组合商标注册的,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。未声明的,即使申请人提交颜色商标,也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。

(2)申请人应当提交清晰的色标。商标图案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,或者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。申请人应当在商标说明中写明该颜色的名称和色号,并说明该颜色组合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用途。

4、颜色组合商标的实质审查:

(1)颜色组合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、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或者常用颜色,不足以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,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。一般情况下,新申请的颜色组合商标如果不具备显著特征,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,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,并就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。

(2)颜色组合商标相同、近似的审查颜色组合商标相同、近似的审查包括:

①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相同、近似的审查②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、立体商标相同、近似的审查。①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相同、近似的审查两商标均为颜色组合商标,当其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近似,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,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。②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、立体商标相同、近似的审查彩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图形、立体商标指定颜色相同或者近似,容易使有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产生混淆、误解的,应当认定为同一商标或者近似商标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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